关于转发黑教〔2006〕163号文件的通知
【发表评论】2006-08-25 9:27:51 王晶
庆教办发[2006]45号
各县(区)教育局:
现把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评估标准的通知》(黑教发〔2006〕1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依据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03]48号)后,为落实“争取三至五年内,在全省建成一批高标准的示范性劳动实践场所,带动全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尽快达到规范化、标准化”这一建设任务目标,省教育厅又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评估标准》。为抓好劳动实践场所的评估工作,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评估标准》要贯彻到所有农村中小学校,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认真学习,严格掌握标准尺度,对照标准找差距,提出向标准靠拢的整改意见和措施,促进我市农村中小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依据标准,修改勤工俭学收益使用分配比例,即每年勤工俭学收益的20%要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就读,余下的由学校自行掌握使用比例,主要用于生产发展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
三、依据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所需蔬菜、副食要有20%通过校办农场免费提供。
四、评估方法步骤安排如下:
1.自检阶段
2006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为学校自检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据评估标准进行自检,9月10日前向县(区)教育局上报《省级示范劳动实践场所达标申报表》,并准备齐全与标准条目对应的相关资料,迎接验收复查。
2.验收阶段
9月10日至9月20日,各县(区)教育局组织验收小组去申报学校进行验收,9月25日前将《申报表》上报市教学仪器供应站。
3.复查阶段
10月上旬复查,市教学仪器供应站组织复查小组去申报学校逐一复查。
复查小组人员从各县(区)抽调组成。
本着严格执行标准,不限制名额的原则进行复查,复查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4.总结表彰阶段
年底前召开总结表彰会,颁发省级劳动实践场所铜牌。
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评估标准.doc
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达标申报表.doc
大庆市教育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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