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调整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新调整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教委(教育局)、物价局(分局)、财政局(科),管理局教培中心、各厂(公司)教育处(科),各学校(中心校):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收费工作,深入贯彻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和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联发[1997]26号、2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教育收费项目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杂费标准
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城市和县、区政府所在镇的学校,每生每学期40元。
初中(包括职业初中,下同),城市和县、区政府所在镇的学校每生每学期60元。
其它乡(镇),城市远郊区初中和村级小学,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群众负担能力,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各县、区教育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实行二部制授课的班级,其就读的学生,学校按规定杂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
二、学费标准
1、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① 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50元;
② 市县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
③ 省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
④ 普通中学有条件举办文体特长班的可适当加收学费,收费标准的确定由学校提出实际成本测算、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⑤ 省、市级重点高中自主权(计划外招生),每年按市教委确定的人数,省级每生每学期收取学费3000元,市级每生每学期2500元。县级要低于市里的标准,由县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2、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
① 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
② 重点职业高中(省级)每生每学期300元;
③ 农技高中、职教中心面向农村农牧业服务的专业每生每学期100元;
④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热门专业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在20%的幅度内加收学费。热门专业的确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教育部门审定。 具体加收标准,由学校提出该专业实际培养成本计算依据,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⑤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在未实行并轨阶段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收取学费,具体标准按黑教联发[1997]26号文件执行。
3、 民办学校学费标准
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
三、住宿费标准
有住宿生的小学、初中、高中,按学生在校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每生每月8元,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收,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收,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充集体就餐的炊事人员工资及增添和维修炊事设备的支出。
为学生提供住宿的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职高)和民办学校,可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其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由学校提出成本计算依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四、看护班费标准
小学放学后看护和住校的初、高中晚自习看护必须坚持客观必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小学放学后看护,每天最多不超过2课时,每课时每生按0.35元收取看护班费。初中晚自习看护,每晚最多不超过2课时,每课时每生按0.45元收取看护班费。高中晚自习看护,毕业年级每晚最多不超过3课时,非毕业年级每晚不超过2课时,每课时每生按0.5元收取看护班费。
乡级以下(含乡)小学原则上不搞看护班,确实需要的和县、镇所在学校搞看护班的,在客观必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低于市里收费标准的原则下,由县、区教育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五、考务费标准
初中升高中考务费和高中毕业会考考务费,每生每科8元,不准再另收报名费、试卷费等任何费用。
六、班费标准
中小学校班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0元。
七、借读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对符合借读条件就学的借读生,每生每学期收取借读费为普通在校学生杂费的4倍。
八、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中小学校要本着客观必要、群众自愿、按成本核收,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及时结算、不得盈利、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代收教材费和文体卫生费(包括学校按教育、宣传部门规定组织学生看电影、戏剧、音乐会及大型活动的费用,按学籍管理规定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必须进行的体检、常见病防治、计划免疫、接种费用)
九、对特困生酌情减免学杂费
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职高、技校),对家庭经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学杂费。具体办法是:由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学校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属于贫困线以下水平的,由学校集体研究酌情减免。
以上各项收费的管理和使用,按教财[1996]101号、黑教联发[1997]26号、27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市里有关收缴学杂费标准的文件(包括县、区自行制定的)同时废止
大庆市教育委员会 大庆市物价局 大庆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