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文件
庆政教督[2002]4号
关于做好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各中小学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中小学校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和国家督导团《关于加强对基础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精神,十五期间,全面建立起对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中小学进行全面督导评估。现对做好此项工作提出 要求,各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都要结合实际,抓好此项工作。
一、对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坚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法》精神,以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中心内容,重点评估办学思想、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学改革、教育质量和学校管理,学校应该做到依法办学。
二、对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实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中学校由市级督导部门负责督导评估。小学和初中由县区级督导部门负责督导评估。
三、在督导评估过程中,学校首先搞好自评。学校自评主要依据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中小学校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和《黑龙江省示范小学试评审材料汇编》、《黑龙江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细则》。每所学校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自评,要重自评过程,主要是对照相应标准肯定成绩,查摆存在的主要差距,提出整改意见,并于每年7月20日之前,将小学、初中自评报告报送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根据分工,指导好学校自评工作,并根据学校自评情况,对学校进行随机抽查复评,年度内不少于学校总数的四分之一。
五、对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要坚持标准、坚持条件、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真实地反映学校的办学 情况,力争通过督导评估使学校上当次、上水平,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六、要做好督导评估结果发布公报工作。每年10月1日之前,县区督导部门要将年度内中小学校督导评估结果公报,报送给学校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